2004年9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警世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关注羁押制度
陈有西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四个单位在长春开了个讨论羁押制度和人权保障的研讨会。这个会上把我国羁押制度中的问题,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来认识,即中国的这个问题不光是一个超期羁押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羁押过多、权力过滥的问题。羁押,通俗地说就是把人关起来,不给他自由。这个权力,主要是公安机关在行使,有侦查权的检察院、安全局也在行使。
  羁押不是刑罚,是一种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其作用主要有两种,一是不让有社会危害可能的人继续实施危害;二是可以关起来审讯,防止串供顽抗,及时把案件破掉。因此,认可羁押制度,赞同羁押制度,在我国是天经地义的。
  其实这个制度中的问题是大量存在、长期存在的。我这样说,不是我反对把嫌犯关起来,而是觉得确实有必要客观冷静地审视这个问题,正确地适度地运用羁押制度。
  法官和律师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一个人被关了半年一年,经过起诉和审理,却发现这个人是无罪的,更多的情况是这个人有点轻微违法行为,界于可追究可不追究之间。但已经关了这么长时间,为了不承担责任,有关司法机关就要千方百计把这个人给判了。一般是关了多久就判他多久,到最后老百姓能走出看守所,一般也就算了,还要感谢司法机关严格把关还他自由。
  外国怎么做的?对罪犯,照样抓。他们抓人后,不由侦查机关一家说了算,法官马上介入,对能否保释,可以要求聆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听证。嫌疑人被抓,有打一个电话的权利,告诉家人,他被哪个警察局抓了,为的什么事,关在哪里,叫律师来。律师会根据其罪的轻重,决定是否为其提出保释聆讯。法官听证审查后,会作出“不得保释”或者“交保释放”的裁决。对杀人抢劫强奸犯罪,裁定不得保释;对轻犯,交保释放。案件照样办,没有社会危害性攻击性的违法者,就不再关起来。按照这种做法,我们好多的经济型的犯罪,比如说非法经营、偷税、虚假注册、公司犯罪,根本不必要把人关起来。因为他有财产,不会逃跑;罪行有账册发票,不关起来照样查得明白。但我们不这样。我们关人,一为办案方便,从口供查线索破案最省力;二是把侦查当作惩罚,完全是有罪推定的思维。三来老百姓的心态也赞成这样做。
  法官一开始就介入,有什么不同?有很大的不同。公安是管破案的,容易搞有罪推定。司法则不同,法官首要的职责是保证无罪的人不被追究。而我国一个人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检察阶段一般要很长时间,等见到法官,往往在半年之后。而我们的法院和法官以不干预侦查为法定原则,甚至禁止律师介入调查和澄清。所以,中国由于已经关押造成法院不得不判的事例不在少数。
  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对刑事羁押的司法控制制度,具体说就是引入司法审查基础上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法官要保护公民不被随意羁押的权利。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被羁押人的权利作为一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可归纳为以下6条:不受任意羁押的权利,被告知羁押理由和指控罪名的权利,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以及法定条件下获得保释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因错误羁押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制约公安侦查权的。不可能由这些部门主动放权,而必须通过立法。而立法的基础,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有了这样的共识,而不是几个知识分子在唱阳春白雪。